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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调整浙商华侨、海外高层次人才等落户政策

意大利时间:2017-02-24 18:45 作者:客服 阅读:

 近日,浙江省公安厅正式下发有关通知,调整浙商华侨、海外高层次人才等落户政策,通过放宽办理对象、降低落户门槛、简化审批程序,诚邀浙商回归、华侨回家、人才来浙,助力浙江创业创新。

 
一、浙商华侨落户
 

在我省投资创业,达到当地投资或者纳税落户标准的浙商华侨,可以向投资或者纳税地公安派出所(含办证中心,下同)申请落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并根据户口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
本人有效中国护照;


2
出国前户口注销证明(本人出生在国外、不能提交户口注销证明的,需要提交国外出生证明); 


3
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投资或者纳税落户标准的证明;


4
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解读

 本项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参考现行华侨回国定居和投资落户政策制定。调整后的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放宽落户,不仅包括出国前在国内有户口的浙商华侨,还包括在我省投资纳税、在国内从未有户口的侨二代、侨三代浙商华侨;降低落户门槛,将过去1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额度,调整为符合当地投资、纳税落户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将过去按华侨回国定居和落户审批程序,优化为按投资纳税直接办理落户。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是指在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时,因户口登记需要而提交的证明材料,比如,落户的自己的房屋,就需要提交该房屋的权属证明,挂靠在他人户内,就需要提交挂靠户的居民户口簿、同意挂靠的证明,等等。

 
二、长居住我省的浙江籍华侨落户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在我省的浙江籍华侨,本人已在我省连续居住满5年的,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县公安局批准,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
本人的中国护照;


2
本人的出生证明;


3
在拟落户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和稳定生活保障的证明;


4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5
拟落户地为农村地区的,应当提交拟落户地村委会同意接收的证明;


6
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47号)规定的国外出生人员以及在国内登记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适用本项规定。


解读

 从我省实际情况看,目前还存在因不符合国外出生子女落户政策和华侨回国定居落户政策规定,无法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但已长期实际居住生活在我省的浙江籍华侨。这部分华侨有的护照已经过期,有的国外的居留证已经丢失、过期失效,产生了国内无户口,国外又去不了等实际困难,客观上影响到了他们参与社会事务、行使各项权利义务。为保障这部分群众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政策精神,参照国外出生子女落户和华侨回国定居落户政策制定了本项政策。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落户
 

  具有中国国籍的国家、省“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和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简称《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可以在我省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不受住所条件、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限制。申请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
本人“千人计划”相关证明或《居住证》;


2
本人出国前户口注销证明;


3
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解读

 海外高层次人才是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的特需资源。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等决策部署,更好地服务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业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本着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原则,制定本项政策,实行国家、省“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和持有《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凭“千人计划”证明或《居住证》直接落户政策。

 

 
四、规范办理
 

  办理华侨落户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要严格把握条件,充分调查核实,规范审批程序,切实防止弄虚作假。要充分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人像比对技术,并对华侨回国落户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发现双重国籍、户口重复登记、出国定居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注销。对弄虚作假的要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解读

 本项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参考现行华侨回国定居和投资落户政策制定。调整后的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放宽落户,不仅包括出国前在国内有户口的浙商华侨,还包括在我省投资纳税、在国内从未有户口的侨二代、侨三代浙商华侨;降低落户门槛,将过去1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额度,调整为符合当地投资、纳税落户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将过去按华侨回国定居和落户审批程序,优化为按投资纳税直接办理落户。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是指在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时,因户口登记需要而提交的证明材料,比如,落户的自己的房屋,就需要提交该房屋的权属证明,挂靠在他人户内,就需要提交挂靠户的居民户口簿、同意挂靠的证明,等等。

 

 
 

此政策自2017年3月1日开始执行,所涉及内容与此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责任编辑: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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