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最后判决在两名驾驶员的争吵中结束,在事件中他们其中一名决定不移动车辆从而导致紧跟着的另一车辆无法行驶,最后审判法官给那个一开始决定不移动车辆的人以私人暴力罪名判罪并在法庭上终结了这一事件,判决也得到了上诉的认同。
被判刑的人最终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出诉讼,称对私人暴力因素无论客观还是主观都缺乏动机,因为有争议的裁决没有说明道路堵塞的原因,阻碍本身的意向性只是在两者之间发生争端才继续下去的。关于威胁罪,上诉人称他被不公平的归罪于没有威胁意义的无害表达。
意大利最高法院表示这些理由都是毫无根据的,关于私人暴力问题,法官为了它的可配性重新声明暴力行为是指“用任何手段并通过暴力要求进行,以强制性剥削冒犯他人的活动与决定。”因此有意识的阻碍道路交通影响他人驾驶也是实施了有关犯罪的实质要素。
因此,毫无疑问事件就是发生在以上所提及的情况内,因为在两名驾驶员争吵之后被告阻止了其他驾驶员大约7到8分钟宝贵的行驶时间。
刑法规定:关于私人暴力刑期最高为4年!
从主观的角度看,记得罗马最高法院里提到过“只要有足够的意识和意志以暴力或威胁方式诱使某人去做,去忍受或者忽略什么,不需要太多特别的原因,只要做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就是罪。正如同事件本身影响了其他驾驶员在公共道路上的行驶,已经结合了所涉及犯罪的主观条件。”
被告所提及到与威胁相关的理由同样是没有根据的。被告对原告所说的话实际上是“这件事不会就这么结束了,等你工作完我会让你看到我,你的脸我会让它变成跟鼓一样”。以上对话明显的充满着威胁感和恶意,而这些话的验证还需要取决于的代理人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