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行为。当地球上的原始人,第一次用自己打到的鹿换取对方打到的羊或摘到的果子时,交易双方的“斗争”随即开始了。可以说,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打假”“维权”从未停止……
古人也在忙着打假
只要有赤裸裸的利益,就难免会有商家为了自身利益而造假。我们先来看看古人是如何打假的吧。
其实早在3000多年以前,我国就诞生了第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周朝的《礼记·王制》说:
“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指为出军赋的车乘)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
古汉语“粥”有“卖”的意思,这个规定说的是如果当时的商家卖的器具、车辆、布帛等商品的质量、数量、品质、颜色如果不达标,就不准在市场上出售。
类似的规定到唐代进一步细化,唐朝《关市令》规定:
“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
另外,食品安全问题是在中国古代也是最受关注的质量问题。
汉朝法律规定,食物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的,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唐朝《唐律疏议》规定: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从中可以看出,在唐朝如果商家卖有毒食物导致消费者死亡的,是要被绞死滴!
此外《唐律疏义》中还规定,消费者买到商品后如果在三天内出现问题,可以找商家进行无条件退货,退货时须有公证人进行验看,确认确实存在品质问题方可退货,如果商户不给退货,消费者便可报官,由官府出面调停退货,并给予商户一定的处罚。
虽然古人打假的方法不少,但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依然难以避免。据传说乾隆皇帝有一次出门买了块墨,准备回去磨好了,在刚收来的名画上题字,谁知打开墨一看是一块涂黑了的泥巴块。
315:全球一起打假
315是一个全球人民一起打假的日子。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华工商时报社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举办了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从此拉开了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的序幕。
实际上,人们对于一些品牌甚至国家商品质量好或坏的印象并不是固有的,比如现在普遍被认为是品质保障的“德国制造”曾经却是全欧洲的耻辱。
原来德国、日本也曾是山寨大国
十八世纪,英国通过工业革命,成为世界科技的排头兵。与此同时,德国却还是个经济落后的农业国,其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能力与英国相比,相差至少半个世纪。
德国人一方面积极向英国学习,甚至是剽窃英国的制造技术。另一方面,当时的德国企业经常盗用英国品牌标记,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比如当时英国谢菲尔德公司生产的剪刀和刀具以其优质的品质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德国索林根城的刀具剪子制造商便假冒这个品牌,把自己仿制的产品打上“谢菲尔德”的标记出口国外。虽然看上去跟英国产品相似,但德国厂商使用的制作材料是低劣价廉的铸铁,完全不同于英国产品使用的质优价昂的铸钢。
面对这种情况,英国政府终于怒了!1887年,英国国会通过《商品法》,勒令所有进入英国和其殖民地的德国产品,一律必须打上“德国制造”的印章。英国人认为,“德国制造”就是假冒伪劣、价廉货。
当然,后来德国人开始自我反省,奋发图强,“德国制造”最终实现了从假冒伪劣向质优创新的根本转变。
除了德国,同样闻名的日本制造也曾经是以山寨而闻名。比如日本有个非常有名的糖果、零食生产商叫“不二家”,它以前的形象标志就是山寨美国的品牌Birds Eye。
车子的话日本也山寨,当初日本有个摩托车制造商,模仿的就是宝马,名字缩写是DMW,连商标也差不多。
后面再很长一段时间里面,日本的车子就一直抄袭抄袭再抄袭,到最后摸透了技术之后,才开始慢慢创新。
当然,后来日本制造也咸鱼翻身,摘掉了“山寨”的帽子。
315的意义到底是什么
随着我们进入网购新时代,关于网购的交易纠纷逐年上升。国家工商总局刚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共受理网络购物类投诉68.57万件,同比增长高达184.4%。此类投诉主要分布在浙江(占34%)、广东(占26.5%)、北京(占15%)、上海(占6.5%)和江苏(占4.3%)五省份,合计占86.3%。
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来看,网购投诉主要集中于广告含有虚假的内容;商品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不履行国家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三包义务等。
网络消费投诉案件的不断增加,除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加密不可分,也和科技进步带来的便捷有很大关系。
现代商业已经进入了买方市场。其实对消费者来说,互联网购物带来的最直观的改变就是商品信息更透明,不同商家的价格高低一目了然,卖方很难再靠价格信息的不透明来多牟利。想了解一个产品的质量也很容易,看评论就OK了。
多年来,在“顾客是上帝”之下,商家一度成为了弱势群体。
比如壹读君就见过有的消费者从网店买来运动鞋,穿几天后对鞋子人为进行损坏,然后要求退换,对商家以差评、投诉相要挟。
这样一来卖方反而成了遭遇不公的弱势一方,可见,在未来打假维权的道路上,如何更公平地处理买卖双方的利益诉求,也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好的商业环境应该是消费者权益和商家权益同时得到保障,这才是现代文明对商业环境的正确理解,也是315的意义所在。